你好,欢迎来到深圳生活网!

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盘点

时间:2016-07-18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详解:
  
  1.1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1.1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原因
  

  经济压力是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举2004年至2009年的这6年为例:2004年5月1日,欧盟吸收了塞浦路斯、马耳他及8个中东欧成员国,新增成员国虽经济增长率较高,但由于其经济总量占欧盟总体比例较小,仍不足以解决欧盟经济增长缓慢的难题,因此2004年至2006年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一直徘徊在4.50%左右,没有明显增长。而扩大带来的经济压力就体现在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诉讼数量上:由2003年的3件,增长到了2006年的12件。2007年1月1日,欧盟又吸纳了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个东欧国家,同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受其影响,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由2007年的4.66%降至2009年的-5.63%,期间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数量居高不下。
  
  而在国际上,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崛起及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上升也给欧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使欧盟必须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以应对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管理下,世界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欧盟要想进行贸易保护,就必须寻求一些表面上不违背WTO贸易规则的手段。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数量大,价值高,能有效的排斥进口,因此具有较好的保护作用,加之程序简便易行又不违反相关法规,是欧盟实行贸易保护的理想手段。因此,欧盟对华反倾销,实际上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
  
  1.1.2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政治原因
  
  欧盟自成立以来经过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每次扩大及之后的调整都显示了其建立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更加一体化的“大欧洲”的决心。目前,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已初见成效,但政治一体化仍有待于完善。
  
  2007年3月22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发表了《全球化时代的欧盟》一文,断言:“全球化时代,世界力量对比的平衡变化很快。中国和印度正在崛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在新的大国崛起的同时,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也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中国崛起的态度:“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他还在文章中指出:“持续的成功首先取决于政治,而非经济。”“从政治上说,只关注扩大或加深一体化的政策不会将欧盟联系起来。”因此,密切关注中国的崛起,仔细计算与中国双边关系的得失,认真策划对于中国发展的应对策略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盟与中国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贸易交往之中难免带有政治偏见,使得欧盟对中国商品快速、大量流入内部市场的现象十分警惕和敏感。由此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中的一个重要手段。
  
  1.2中国屡遭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2.1出口产业结构不合理,出口商品质低价廉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陆地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位,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因此,中国在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型。2010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的贸易量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世界第三位;GDP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尽管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几乎没有在高科技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这种长期的技术水平差距,使得发达国家牢牢占据了大部分高新科技产业生产链的前端,即产品的创新与研发。因此,发达国家更加擅长出口机械、电子产品、技术设备等资本密集的高科技型产品。相比之下,中国出口的商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也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合理的低成本、低价格,容易受到反倾销调查。举出口商品的工业附加值为例:工业附加值,即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占总体价值的比例。实力强劲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这个比例能达到50%;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比例能达到40%左右;而中国只有25%。
  
  再者,这种低附加值的出口商品,也正是欧盟中发达程度较低的成员国所生产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中国商品在欧盟受到排挤。例如,2004年加入欧盟的立陶宛、罗马尼亚,2007年加入的保加利亚,工业上均以纺织业和食品加工业等轻工业为主,且由于资源限制和支柱企业的缺乏,经济发展缓慢,失业率较高。这些成员国的国内市场极易受到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因此往往会向欧盟寻求贸易政策上的保护。
  
  投资、贸易和消费是拉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自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越来越多的外贸经营权也随之下方。进出口业务中潜在的巨额利润吸引了众多企业加入这一行业,然而相较于剧增的进出口企业数量,中国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却并不完备。单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目光短浅、唯利是图,致使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众多企业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市场中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来越强,参与竞争的商家越来越多,这就进一步导致各方低价竞销,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便利。在法律方面,中国现有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有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这几部律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反倾销法体系,但其中一些条款的覆盖范围和具体可操作性仍有待提升。同时,中国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往往不能做到积极应诉,而这种不作为所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如果调查方不能及时答复主理机关所发出的调查问卷,或是不配合调查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达成了“缺席判决”的条件。此时,主理机关便可只依据控诉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判决,可想而知,这样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利于调查方的。
(编辑:秋雨)
文章热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