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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6名小官巨腐名单 揭秘产生小官贪腐现象原因

时间:2016-12-09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不要以为只有大官才会贪腐,小官也会贪腐,而且小官贪腐的金额真不一定比大官要少,比如小官马超群,贪污的金额比很多大官都多的多。这些小官就是媒体上报道的苍蝇群体,很多小官感觉自己一辈子升官无望,还不如捞点钱花花,所以产生的贪腐的念头,当然也有的小官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贪腐的。

北京56名小官巨腐名单 揭秘产生小官贪腐现象原因

  北京56名小官巨腐名单:

  针对“小官巨腐”现象,北京市纪委昨天透露,目前正在对56名乡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厉查处。

  其中部分名单如下:

  朝阳区孙河乡原党委书记纪海义受贿9000余万元、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会计陈万寿挪用资金1.19亿元、延庆县旧县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原主任袁学勤挪用公款2400万元……目前,正在对56名乡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厉查处。

  此前,中央第二巡视组针对北京市进行巡视后反馈,发现北京“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够到位;一些培训中心成为不良作风的滋生地等。针对这些问题,本市纪检监察机关已着手对2003年以来遗留案件线索进行了大起底、大排查,按“五类”标准严格管理。

  市纪委9个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全线出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现在重要岗位且下一步可能要提拔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农村地区等部门和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严肃查处。

  截至8月底,本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违纪线索2210件,同比上升102.2%;立案772件,同比上升63.6%;查处大要案364件,同比上升70.1%;给予党政纪处分608人,同比上升29.4%。

  此前,本市对涉及局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也逐项核查处理,已严肃查处了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昌平区政协原副主席、区市政市容委原主任任鹏举、大兴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温震等违纪违法问题。另外,市纪检监察网改版开通以来,已先后7次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27起,7次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13起。

  产生小官贪腐现象原因:

  1、小官巨腐是因为“上面有人”

  从以往案例分析,涉农领域成“小官巨腐”重灾区,“小官巨腐”有4个特点:职级虽不高多握有实权;涉农犯罪常与拆迁相连;不少贪腐涉小额工程;贿赂型犯罪超过贪占型。

  随着我国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来观念里的芝麻官逐渐变成了有利可图的肥差,但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监督机制却还不完善。再加上受天高皇帝远客观条件的限制,小官们手中的权力日渐失控,造成了“小官巨腐”这种特殊的乡村政治生态。

  对于这种现象,中央巡视组给出了更深层的答案:古人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小官敢于“巨腐”,不是小官天生胆大,而是有恃无恐。上边有人罩着,有人护着,他才敢于甩开膀子大贪特贪。这种上下级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又互为“贪腐保护伞”。

  2、为什么会出现“小官巨腐”?

  由于贪腐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必然是权力和相应的官职越大贪腐的能力越强,机会也越多,从而人们印象里的大贪往往是像刘志军、刘铁男、张曙光、季建业那样的大官,大老虎,而那些“苍蝇”们由于位卑职低,没有多少资源可贪,往往不过是些小贪。

  上述这些科级官员的涉案数额竟然如此巨大,的确是对人们想象力的挑战,令人惊讶。然而,让人感到疑惑的是,科级官员一般不过是乡镇政府或区县部门下面的内部科室官员,掌握不着单位权力和相应资源,他们如何贪成的呢?

  事实上,上述这些“小官巨腐”的官员,虽然因为区域、单位性质等原因职级为科级,却是拥有广泛权力并能大权独揽的区级独立部门的“一把手”,并在市级单位挂职。也就是说,这些虽然官位不高,但掌握的权力却不小,科级官职并没有反映他对权力的真实拥有状态。上述科级官员之所以成为巨贪,根本在于拥有相应的权力变现能力,并没有违反贪腐能力与所掌握权力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就所拥有的权力而言,这样的官员其实并不是小官。衡量官职大小,不能仅仅从科级、处级、厅级这样的职级维度看。不然的话,就会名实不符。

  此外,既然贪腐本质上是权力能力的体现,也就根本决定了,一个总揽一切的乡镇书记、县委书记因为大权在握,从而会远比一个有职无权的市级官员乃至省级官员更容易贪腐,也更容易成为大贪。这也是有的贪官因为还没有贪够、赖在实权的位子上三番五次拒绝提拔上调的原因。

  可见,关心腐败现象和进行反腐建设,关注权力的真实拥有和支配能力,比关注官员的表面职务高低更有意义。贪腐本就是由权力而生,反腐的核心也是针对权力而不是官职,并根本在于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当然,小官成为巨贪的原因还可能是本性特别贪婪,长期进行贪腐。很多涉案数额巨大的贪腐官员,也都是多次和长期贪腐的“惯贪”,而不是偶然性的贪腐一次。

  这就禁不住让人反思:人的贪腐本性是一样的,小官会多次和长期贪腐,那些大官难道就仅仅贪腐一两次就收手,而不会同样多次和长期贪腐吗?而且大官位高权重,贪腐能力强,像刘志军那样插手的一个工程就可能上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从中贪腐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岂不是小菜一碟?所以,小官长期贪腐都会成为巨贪,则大官很可能是更大的巨贪,从而应当对其进行更严密的调查和侦查,否则就极可能挂一漏万,只不过发现冰山一角。

  总之,对“小官巨腐”现象绝不能只停留在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恶劣的认识上,还必须深入反思问题的产生原因,才可能找到解决对策,甚至由此及彼,将其道理用于有效查处大官的贪腐中。本来,“小官巨腐”就不仅仅是小官的问题。

(编辑: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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