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深圳生活网!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事故死亡人数等级

时间:2017-01-16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判定,判定等级是由人数和财产损失多少界定的。那么在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等级是什么?在河南,竟然出台了要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引起各界争议。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事故死亡人数等级
  死亡人数与事故级别如何界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规定如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什么是事故死亡人数上限
  
  近日,河南省发文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98人以下”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事故死亡率是当前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标,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实际上是为了少死人,这些年执行起来确有效果;反对者则认为,设定“死亡人数上限”易给人造成事故死亡人数不超标就不用担责的“恶劣印象”,不少人将其称为“死亡指标”,认为这等于为事故预留了空间。
  
  河南设置“事故死亡人数上限”:控制在1098以下
  
  报告:并非第一年设定各省都有类似指标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全河南创建2014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四项合计,需控制在1098人以下。这个数字比去年“1120人以内”有进一步下降。
  
  除了对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作出要求外,河南省政府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作出了规定。
  
  小编在河南省政府网站查询到,这份豫政办〔2014〕52号文件于5月12日即已上网,近日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注意。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区别与其它增长性指标,“死亡率”这是一个控制指标,目的是通过硬性的指标,迫使各地政府和官员将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一个逐年下降的规定范围之内。实践中通过实行这些控制指标,全省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在逐年下降。而且,“这并不是河南首次下达类似指标,现实中也不是河南一个省在做。”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事故死亡人数等级

  这份豫政办〔2014〕52号文件于5月12日即已上网,近日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注意
  
  此次河南有关安全生产的控制指标引发争议,网友不满,一线职工不理解,媒体接连炮轰。
  
  网友“纠错斧正”质疑:“难道这1098人都该死吗?这也分指标啊,真是计划经济,可笑!应该杜绝安全事故,出一起严查一起!”
  
  还有人疑惑,假设死亡人数恰为1098人,有关部门即将成功“交卷”时,“天有不测风云”又有1人死亡,数目就变成1099人,目标实现不了,这个时候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果把这1099人的责任单位都处理一番,那公众则会看到一出前1098人责任单位在“平安过年”关口,被最后1人“拖累”的笑话;如果只处理最后1人的责任单位,不知该单位会不会后悔“死得太晚”。
  
  不少一线职工也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认为这不仅没有照顾到一线职工的心理感受,其背后还透露出“事故必然论”,这会造成少数领导和企业忽视安全,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挡箭牌。
  
  “这项规定有其可以理解的难处,但也说明我们在安全生产的管理上依然受‘计划经济’影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教授史璞说,要求安全生产“零死亡”并不苛刻,因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敬畏与尊重。而“零死亡”也并非不可能,当务之急是转变这种“事故不可避免,事故不能不死人”的安全生产理念。
  
  《京华时报》评论认为,“设定死亡人数不如严厉追责事故”,“没必要计较于这种死亡的具体数字下降规定,而应该盯紧每一起事故背后的人祸,盯紧有没有严厉追责。”
  
  文章称,“对原则问题的数字化管理,我们可以视为优化管理的方便,而非对原则的违反。不能认为规定今年死100人明年只能死90人,就是不爱惜人命,就是推卸安全责任。如果去年安全事故死亡1000人,今年只有300人,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肯定是成绩。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就可以对每一起事故背后的责任人减轻问责。其实,我们没必要计较于这种死亡的具体数字下降规定,而应该盯紧每一起事故背后的人祸,盯紧有没有严厉追责。社会公众盯得紧、擦亮眼睛,管理者才不会懈怠。”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根据上年或前几年事故死亡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得到“事故死亡人数上限”,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它认可了之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合理性’,认为这是无法改变的”。“一些官员根据这种逻辑来管理安全生产。显然,这种人在思想上已经先天承认事故尤其是死亡一定人数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才这么做”。
  
  文章甚至认为,“事故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只要每个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都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不会发生”。
(编辑:秋雨)
文章热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