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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越狱犯李孟军抓捕现场 越狱犯李孟军抓捕现场曝光(3)

时间:2014-11-15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专家说法

  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越狱行为涉逃脱罪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目前来看,李孟军、吴常贵的越狱行为构成逃脱罪。《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李孟军、吴常贵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因此即使吴常贵没能越狱成功,也将和李孟军一样,按照逃脱罪既遂来处理。”在量刑方面,将会把前罪没执行的刑罚,以及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理。虽然李孟军2006年被判死缓,但目前缓刑两年已过,不会存在执行死刑的情况,他的最后刑罚应是将其逃脱罪的刑罚与尚未执行完毕的抢劫罪刑罚合并起来。

  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华杰律师表示,李孟军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逃脱罪,但逃脱之后没重新犯罪,因此此罪名较轻,“李孟军将会被一审的公诉机关再次起诉,法院会结合此前案件重新审理,最后判决会以之前生效的罪名和现在构成的罪名数罪并罚,最终刑期将会在两罪总刑期之下,其中最高罪名刑期之上。”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综合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该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表示,李孟军再次涉嫌犯罪的时间处于“死刑,缓期两年”之后,已经过了死缓考验期,“那么,李孟军现在距离最后刑期还有19年多,而逃脱罪的刑期在5年以下,那么总刑期不会超过25年,根据法律规定,李孟军最后的数罪并罚刑期不会超过20年。”

  曾犯何案

  与同伙劫杀摩的司机

  李孟军终审被判死缓

  昨日上午,南都记者从权威部门获取李孟军当年抢劫案的终审判决书。上面显示,李孟军与同伙在偏僻路段抢劫、捅伤摩托车司机。司机弃车逃离,两人继续追杀。司机不慎掉进水沟,仍被两人刺杀,尤其是脖子上一刀致命,不幸遇害。

  案发:劫杀摩托车司机逃离

  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4日20时许,李孟军与李明(另案处理)在清远广清医院路口预谋抢劫摩托车司机。两人租乘欧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广清医院正门东侧约200米处,李孟军取出事先携带在身的水果刀向欧某腹部捅刺两刀,欧某弃车逃走,两人持刀追赶。

  当李孟军、李明追到广清医院东面乡村公路南边的水渠,欧某不慎跌进水渠,两人朝欧某身上、颈部连捅,将其身上行驶证等搜走。李明驾驶欧某价值3530元的摩托车载着李孟军逃离。逃跑过程中,李孟军发现身上穿的衣服沾满泥水血迹,便换上随身携带的衣服、鞋子,将换的衣物丢弃附近废水井内。

  两人驾车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宿舍。同年7月8日,欧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系被人持单刃锐器伤身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7月11日,李孟军等驾驶上述所抢摩托车,因行驶证与自己提供的证件不符遭警方扣留审查,最终案发。

  供述:身上没钱萌生抢劫念头

  终审判决书显示,李孟军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与李明原本到清城区洲心街凤凰村的一个厂里见工友,但没见到,返回至广清医院路口时想到自己身上没钱,对李明说抢劫摩托车司机财物,如果遭遇反抗就捅死司机,李明表示同意。两人在广清医院门口租乘一辆摩托车,李孟军坐在司机后面,李明坐在李孟军后面。车开了300米左右,李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了司机腹部。

  根据调查,司机遇刺后弃车逃跑。由于没抢到财物,李孟军、李明持刀追赶,又朝司机腹部、胸部刺了约10刀,割司机颈部,待司机没反应,李孟军搜身拿走一包东西,后来发现是行驶证等。随后,两人驾车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打工。同年7月11日,李孟军开摩托车出去被警方查获。

  二审:上诉理由不成立判死缓

  一审法院认定,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1614.15元。李孟军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请求轻判。其辩护人提出,鉴于李孟军初犯,同案犯李明在逃,请求对其量刑时给予考虑。

  省高院审理查明,李孟军、李明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后因李孟军驾驶的摩托车形迹可疑被警方盘查,从而案发。李孟军提出的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李孟军、李明的上述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诉提出的“其没有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2006年7月21日,省高院终审认定,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董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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