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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军案始末 李孟军简历照片 越狱逃犯李孟军被抓捕现场(4)

时间:2014-11-15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审判

  致被害人死亡终审判死缓

  一审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1614.15元。

  李孟军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有自首情节;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请求从轻处罚。李孟军的辩护人提出,鉴于李孟军是初犯,另一同案犯李明在逃,请求对其量刑时给予考虑。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查,李孟军与李明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后因李孟军驾驶的摩托车形迹可疑被警方盘查,从而案发。“李孟军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其提出的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孟军与李明的上述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孟军上诉提出的“其没有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级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孟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6年7月21日,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董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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