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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毁容少女”周岩一审172万赔偿 不满上诉

时间:2015-05-30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昨天,从周岩代理律师李智贤处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又有了新进展。由于周岩认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赔偿金额(172万余元)不合理,于是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内容1 残疾赔偿金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时,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周岩的伤情会有所改变,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在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故当时未对周岩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进行处理。

  【上诉理由】"这是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周岩对此非常不服,她说,自己的伤残等级经过两次鉴定,时间相差一年,构成2个五级伤残、1个八级伤残、2个九级伤残,两次鉴定结果相同。"当时这个鉴定还是法院委托做的,如果鉴定不能反映真实客观情况,那法院为什么要委托?"

  同时周岩还认为,在该案2012年的刑事判决中,确认周岩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所以自己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应该得到支持。

  上诉内容2 心理治疗干预费

  【一审判决】在一审法院中,法院认可周岩的《医疗证明》证据的效力,但对心理治疗干预费用未给予支持。

  【上诉理由】李智贤说,在周岩案中,无论是根据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还是根据北京伊美尔医院的《医疗证明》,陶某的行为对周岩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较大伤害,每次手术治疗也对周岩的身心产生了影响,其心理方面的治疗费用诉求是合理的。

  周岩认为,即使法院不认可这种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北京相同档次和相同医疗水平的医院收费标准,对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上诉内容3 学习费用

  【一审判决】在索赔时,周岩要求陶某赔偿38万余元补课费,并表示已实际支付了20多万元。一审判决时,法院认为,周岩对此仅提供了两位证人证言,并未提供其支出20多万元补课费的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周岩称,陶某的犯罪行为让原本处于高中求学阶段的她无法在校接受教育。为此,母亲请了两位老师给周岩进行高中语文及数理化等高考必修课的辅导,这项必然发生且部分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陶某承担。

  李智贤说,即便参照目前合肥的行情,周岩在北京以150元/小时的标准请辅导老师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内容4 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时,法院支持周岩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为8万元,与其150万元的索赔差距过大。在宣判当天,周岩一家就表示不服。

  【上诉理由】李智贤表示,尽管省高院有相应的指导意见"不能高于8万元",但这仅是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只具有参考意义,并非任何案件都不能突破上限。

  "其实,在这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李智贤说,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一审法院对周岩受到的伤害结果和心理创伤,仅判决8万元精神抚慰金,于情于理都过低。

  上诉内容5 康复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周岩的康复费用与实际康复训练次数相矛盾,而没有支持。周岩在一审时提出了泡澡澡盆费、电费共计1万余元,但法院认为其未提供医嘱等证据证明其关联性,进行了驳回。

  【上诉理由】对此,周岩称,自己康复功能锻炼费用也可以参照北京伊美尔医院已发生的费用执行,所以后续的康复功能训练是必要的,法院应该支持自己。她还说,自己的伤情会随着手术治疗逐渐减轻,但是整个烧伤和植皮部位因为没有汗腺、没有毛孔,骚痒会一直伴随她,所以无论是手术期间,还是治疗结束后,这些工具(如澡盆)都是治疗需要。

  此外,周岩还认为护理费计算基础错误导致认定过低、陪护人员的餐费没有计算在内等,据此提出了上诉意见。

(编辑:董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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