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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级别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时间:2017-03-09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主席说“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近年来党的廉政建设如春风吹遍了整个中国,对于领导干部、行政职能部门、群众党员的要求更加明确,更加严格。为了确保干净纯洁的党政,不少地区都成立了试点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由哪些人组成,这些人都是什么级别呢?
  试点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级别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试点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级别
  
  监察委员会个人判断是与法院、检察院平级。从试点《方案》内容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与政府、检察院、法院平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监察委员会最可能的参照单位,应该是同级法院、检察院。
  
  从实践中看,法院、检察院虽然在法律上与政府并列,但在行政级别上却比政府低一级,只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同级别。
  
  例如,在中央层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是正部级单位,省一级法院、检察院是正厅级单位,地级市法院、检察院是正处级单位……如此类推。国家监察委员会极可能也是这种架构。
  
  当然,作为机构负责人,将按同级政府首长副职的标准配备。即:省一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高配到副部级,地级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高配到副厅级,县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高配到副处级。如此类推。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如果按照二级局设置,将与纪委内设机构是平级的,在行政级别上比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低半格。例如:省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将是副厅级、地级市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是副处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是副科级,如此类推。
  
  这一来,已经转入员额制的反贪、反渎检察官,转隶监察委员会后,将有一个由检察官等级对应行政级别的转换过程。
 
  试点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级别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原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会将现有的检察机关中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包括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现有的政府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进行整合。需要指出的是,结合党的六中全会公报依然将“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列的精神来看,审计监督部门由于体量太大本次将不再整合之列。由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针对私营单位“腐败犯罪”如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的侦查职能,亦不在监察委员会的整合之列。
  
  整合后的监察委员会将行使“国家监察权”,“国家监察权”的内涵将“包括却不限于”现有政府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权(性质属于行政执法权)、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属于刑事司法权)。由于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委合署办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的党章赋予的三大基本职能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即本届**纪委概括的“监督执纪问责”,也是整合后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另一重要方面。
  
  抛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不论,监察委员会的法律职能大体应当包括监督、调查、处分、预防四项基本职能。四项基本职能中,监督职能是基础性职能,调查、处分和预防职能则是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从惩治与预防的辩证关系与历史经验看,惩治有力才能预防有效。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调查职能应当是监察委员会的核心职能,直接关系监察委员会各项职能的发挥。
  试点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级别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监督职能
  
  即监督公共单位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职人员遵守法律职业规范情况的职能。从监督对象看,应当包涵两类,一类是公共单位,即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类是公职人员,即所有承担公共事务、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公职人员。从监督内容看,对公共单位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该公共单位实施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的公共事务职能的情况;对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该公职人员遵守法律职业规范的情况。从监督手段看,既包括被动地受理举报线索,也包括主动地事前、事中、事后检查;检查的形式则可以多样化,从检查主体和被检查主体的天生博弈看,检查要发挥效能必须要做到无定式、无定法,应当赋予监察机关较为灵活的检查手段。
  
  (二)调查职能
  
  即对公共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问题与公职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规范问题进行调查的职能。调查职能,作为监督的必然延伸,体现为对监督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即通过调取证据查明违法问题是否存在,简言之就是“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工作内容看,调查工作由于需要调取证据,是否具有丰富的取证手段和强制措施保障,直接影响调查工作效能的发挥。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纪委“两规”措施与现行行政监察部门的“两指”措施将会面临更多的合法性诘问,为了应对调查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除了现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所拥有的搜查、拘留、逮捕等重要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有必要有限度地赋予监察委员会以严格审批下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技术类侦查手段如电子监听、监控,特工类侦查手段如特情,以及诱惑类秘密侦查手段如机会提供型**、控制交付等。
  
  (三)处分职能
  
  即对调查的违法问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定性并决定给予何种处理的职能。从监察委员会的处分手段看,根据违法问题严重性的不同,处理手段依次包括给予监察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公职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大层次。处分职能的要义,一方面是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问题进行定性处理,保护被调查人得到应有的处理;另一方面更是对调查职能履职情况进行实体监督,确保调查的公正性,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预防职能
  
  即依托监督、调查、处分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采取发送监察建议、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违法问题发生的职能。预防职能,可以是针对个案的,也可以是针对类案的;可以是发案后的事后预防,也可以是主动介入的事前预防。预防的手段,应当是多元化的,包括:针对发现的问题发送监察建议完善制度或加强管理,从而强化他律;针对公职人员自身加强教育,从而强化自律;针对整个社会公众加强宣传,争取公众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宣扬廉洁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编辑: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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